沂南律师:刑法第391条中单位犯罪主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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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1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22日15:31:58 打印此页 关闭

    刑法第391条主要涉及单位犯罪的规定,其中的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独立决策和管理权限的社会组织。

    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在于确认其是否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社会功能;其次,单位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再次,该行为需符合刑法中关于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刑法》第3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单位的性质、行为的实施方式、目的以及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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