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病死牛”欲销售牟利 犯罪未遂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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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515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3日20:53:0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李某通过马某电话联系到孟某,让其到李某家将死牛犊拉走。之后,孟某到李某家以100元的价格将死牛犊拉走,存放在其家冰箱内准备进行屠宰销售,后被查获。2013年7月14日,王某家中枣红色牛犊因生病死亡,王某便让刘某(另案处理)帮忙找买家。之后,孟某驾驶货车到王某家以1350元价格将病死的牛犊买走,准备进行屠宰销售,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局民警截获。两只死牛犊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查看和剖检并依法提取死牛部分组织器官、由该省农产品加工技术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白色死牛犊为不明原因死亡、枣红色死牛犊为病死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对孟某、王某、马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

     【小编评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本案中,孟某、王某、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品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孟某、王某、马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孟某分别与马某、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孟某购买死牛后尚未进行销售时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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