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愈不出院费用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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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918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8日23:00:02 打印此页 关闭

     市民胡先生来电咨询:今年1月中旬自己驾车出行,不慎将一年近60岁的老人李某撞伤,自己当即报警并将老人及时送至医院救治,随后垫付了10000元医药费。现在老人在医院已经治疗了一个多月,撞伤已基本治愈,可老人及其子女以需要继续留院观察为由,一直拒绝办理出院手续。胡先生表示,自己会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但老人伤愈后产生的住院费用该由自己承担吗?

        山东律师李磊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山东律师李磊律师提到本案中,对老人李某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以出院证明、医嘱等为证,依据相关单据由胡先生向李某赔偿。对于李某伤愈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应以医生的诊断意见书和病历为主要证据,如果医生建议继续治疗的,胡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医生诊断伤病已经治愈并建议出院的,后续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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