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应尊重律师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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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950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6日22:50:01 打印此页 关闭

     21日上午9时,“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的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见今日本报A20版)
      按照朴素的伦理观,对于“杭州保姆纵火案”,笔者跟绝大多数人一样,都希望法院能够尽快依法审理判决,将涉嫌盗窃、纵火的保姆莫焕晶绳之以法,让其得到应有的制裁。其代理律师党琳山的做法,无疑会拖延案件的审理,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但从法律角度说,作为代理律师,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管此举背后是否有策略考虑,我们都应该予以尊重,不能只简单按照道德观念对其进行谩骂谴责。因为这是被告人和代理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谁都不能剥夺。实际上只有代理律师全力维护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伤害。
      据报道,2017年11月8日,该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在最高法尚未给出明确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先行开庭审理,的确有可质疑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姆纵火案”事发在杭州,毫无疑问,杭州中院当然有管辖权。但我们也要看到,这起案件还涉及到小区物业和当地消防。如果由事发地法院审理这起“保姆纵火案”,的确存在某种可能性,即相关责任方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让所有责任归咎于涉嫌纵火的保姆一人身上。
      换句话说,由其他法院审理可能更能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确保“保姆纵火案”的审理更加公平、公正,让所有对案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人都得到应有的处罚,还原真相,让最终判决结果令人心服口服,该案交由其他法院审判,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这也是被告人代理律师的顾虑所在。
      事实上这起“保姆纵火案”,最后不管是交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交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不会因为管辖法院的变更,就会改变审判结果,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们应当相信法院的审判。下一步,各方或许应该等待最高法的答复。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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